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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64号
2010-06-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2010]6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6-28【实施日期】 2010-06-28
【法律话题】 税务【产业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10年2月10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5月4日和2010年5月1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八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10年6月9日起生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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